关于确定吉林省1998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吉政函〔1998〕4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8-05-04
  • 实施日期1998-05-01
  • 发布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1998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仍执行1997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具体如下;

  长春、吉林市区245元/月,1.45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市、珲春市为220元/月,1.30元/小时;

  其他县市为195元/月,1.15元/小时。

  1998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执行期为1998年5月1日至1999年4月30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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