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3〕31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3-05-14
  • 实施日期2003-05-14
  • 发布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咨询有关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函》穗检函〔2003〕85号收悉。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劳动保障部为执行《行政复议法》而制定的部颁规章,其效力高于粤社保〔2002〕3号文。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与《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抵触的,应按《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即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

我厅已通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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