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增人社规〔2022〕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2-03-22
  • 实施日期2022-03-22
  • 发布机关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函〔2021〕457号)文件要求,为提高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收入水平,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好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现将《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增城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增人社规〔2021〕1号)部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点“我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实行按工作时间进行补贴,即每小时不高于12元,每天不多于8小时,每月不多于21.75天”调整为“我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实行按工作时间进行补贴,即每小时不高于小时补贴标准,小时补贴标准=广州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月计数天数*8小时),每天不多于8小时,每月不多于月计薪天数”。

二、第五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每小时不高于12元,每天不多于8小时,每月不多于21.75天)”调整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每小时不高于小时补贴标准,小时补贴标准=广州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月计数天数*8小时),每天不多于8小时,每月不多于月计薪天数)”。

三、我区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函〔2021〕457号)要求,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今后最低工资标准若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26日。

五、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函〔202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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