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9-01-23
  • 实施日期2009-01-23
  • 发布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8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200元,增幅为16.9%,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日平均工资为119.5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4.9元。

2008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579元,增幅为19%,月平均工资为3465元。

2008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990元,增幅为15.7%,月平均工资为2416元。

  二、2009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2600元和3465元为基数计算。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9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见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下载]栏目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