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劳险字〔1995〕10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5-03-29
  • 实施日期1995-03-29
  • 发布机关天津市劳动局
正文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劳动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津劳险字[1995]58号规定,“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历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每年由市劳动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字予以公布,现就有关199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364元,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7元。

  二、1995年度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1994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1993年月平均工资的指数为“1.34”,1992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72”。

  三、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数额,即1995年度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限为900元;低于“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数额,即1995年度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下限为270元。

  四、 按我局有关规定在计算职工其它保险福利待遇时,199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均以本通知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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