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劳动监察条例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08-14
  • 实施日期1997-08-14
  • 发布机关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

亲爱的用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全部内容,请 登录 注册
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劳动法宝网”,第一时间获取资讯速递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