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宁劳社工〔2007〕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7-03-01
  • 实施日期2007-03-01
  • 发布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一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用人单位使用的、因工作流动性较大难以建立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农民工。

  用人单位招用的符合我市社会保险“五险统一征缴”规定范畴的农民工,或在我市已“五险统一”参保的民工,原则上不再纳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二用人单位招聘使用的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向市或区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审批表》附表一;

  2、被招用民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南京市民工就业服务证》和《劳动合同书》;

  4、其他按照政策法规应当提交的材料。

  在我市务工尚未申领《南京市民工就业服务证》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也应为其补办手续,参加工伤保险。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施工项目为参保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

  一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标标书后,填报《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登记表》附表二,附招投标中标标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项目用工登记备案,并提出该项目的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申请。

  2、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征缴经办机构应在监察机构提交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该项目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通知建筑施工企业缴费。

  二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进场情况,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职工花名册》附表三。

  三招投标中标标书建设施工项目合同总造价包括预算增加部分未明确人工成本的,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确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建设施工项目预算总造价增加的,应按规定补交工伤保险费。

  目前已开工建设的施工项目为农民工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工程进度的进展情况核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程进度完成不足50%的,按照规定标准的75%核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程进度完成50%以上含50%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核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此后该项目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相关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建筑施工企业为受到事故伤害的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登记表》和《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职工花名册》应作为附件。

  三、《通知》第十六条中“职工人数增减未及时申报,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48小时内申报”,是指单位因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不作为参保职工处理。

  四、《通知》第十九条所称“我市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仅对以建设施工项目为参保单元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亡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涉及“职工本人工资”时使用。

  若我市尚未公布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时,暂按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农民工在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发生工伤的,按前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农民工在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生工伤的,按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五、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也应按规定同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六、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也不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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