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川劳发〔1998〕1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8-07-09
  • 实施日期1998-07-09
  • 发布机关四川省劳动厅
正文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劳发[1998]16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在当前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

  问题。

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有关问题的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并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后,我省企业改革步伐加快,出现了结构大调整、资产大重组、机制大转换的新局面。

在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推进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我省企业改制中涉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在企业改制中,各级劳动部门要主动参与,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紧密配合,妥善处理好职工分流安置以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 在企业改制中,对安排职工下岗的数量和进度要加强宏观调控,对下岗职工要加强管理。

安排职工下岗的原则、程序、下岗证发放、分流安置等有关问题,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1998]24号规定办理。

  三、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和被兼并的,收购方或兼并方应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安排原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在职职工;未被收购或兼并方安排的,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调剂安置,也可以由原企业在注销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改造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分块搞活的,其在职职工一般应随时资产转移到新企业统一安排。

  四、 在企业改制中,随时资产转移的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继续有效,由新企业与职工双方签字加以确认;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依法进行变更,并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由原企业先解除劳动合同,再由新企业与职工重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 依法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再就业的,应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六、 要强化企业用人新机制。

企业可将用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划分为若干档次。

新录用的职工从下档开始,续订劳动合同可依次或越级进档。

进一步打破企业内部岗位用人界限,各岗位均可实行动态的竞争上岗制度过。

  七、 企业新招职工包括新建企业招收职工,均应按规定招收一定比例的失业、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八、 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不得职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支关系。

  九、 鉴于企业改制形式多样、企业职工分流渠道较多、劳动关系复杂等情况,企业与职工新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要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以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各经劳动行政部门要主动做好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 企业无论以什么形式改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制度、工资标准都由改制后的新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要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增加职工收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

  十一、 企业改制后组建的新企业,要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继续按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二、 企业改制中,对已离退休的人员,应按离退休人数和不低于本企业基本养老金5年的标准,从资产转让或资产清偿收入中划拔养老保险基金给社会保险机构;按离退休人数和一定标准划拔医疗费和今后的死亡待遇费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医疗了死亡待遇。

  十三、 企业破产、解体、联合、兼并、出售时,应从资产收入或资产清偿中优先足额补缴原企业欠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费、失业保险费及利息。

  十四、 接收破产、解体、出售、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含自谋职业,下同后,应继续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同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未再就业的,原缴费年限保留,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企业中按工龄长短领取了一定的安置费、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缴费年限保留。

今后再就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如不再就业,个人自愿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自选下定比例为基数,按不超过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1%记入个人账户。

具体费率由各地政府确定。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壹拾伍、 企业改制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除国家已有规定的外,不准擅自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前休息的职工,先由企业内部作退养处理,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壹拾陆、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劳动,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析,个人事以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自选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不清,按不超过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1%心入个人账户。

具体费率由各地政府确定。

与原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确良,个人应按规定的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代为办理。

  壹拾柒、 下岗职工到个体、私营、乡镇企业务工,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可由原企业为其代办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壹拾捌、 改制后的企业或新建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改制企业和新建企业建立的规章制度要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壹拾玖、 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以方当事人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进行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及时、公正地处理,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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