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肇庆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的函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肇人社函〔2021〕37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11-29
  • 实施日期2021-11-29
  • 发布机关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关于“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肇府函〔2021〕568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从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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