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琼人劳保〔2000〕21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0-11-20
  • 实施日期2000-11-20
  • 发布机关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正文

  各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和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规范鉴定工作职责。

   依照《海南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实行统一事权、分级管理。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统一管理因工伤残、职业病和非因工负伤、非因职业病致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申报受理、医疗技术鉴定、伤残等级确认。

除海口市和三亚市,其他市县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须报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核准。

   各地、各单位不得违反《海南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发生的,要立即纠正。

   二、制止违规收费行为,减轻申请鉴定单位及个人的经济负担,切实维护鉴定对象的权益。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除按省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之外的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越权收取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费用。

   三、在受理因工伤残、职业病和非因工、非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的申报时,要严格执行《海南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规定》,方便鉴定对象。

   为切实维护伤残人员权益,改变向鉴定对象分别发放工伤、职业病伤残鉴定表和非因工伤互鉴定表的现行做法,制定和发放统一的伤残鉴定表。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在受理伤残等级鉴定时,可按照工伤、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者伤残性质待确认等类别分开受理,以方便伤残人员及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四、加强医疗技术鉴定管理,保证伤残等级鉴定的真实性。

   对于疑难、争议和申请复议的案例,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应当指定鉴定对象初审小组之外的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复审。

对于初次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要加强复审工作力度。

   五、规范伤残年度复查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海南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伤残等级年度复查的规定,按时安排伤残人员进行年度复查。

   对于拒不按规定进行年度复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要取消伤残评定结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伤残评定结论有效状况,及时复核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六、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要规范医疗技术鉴定工作程序,杜绝伤残技术鉴定中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行为。

   鉴定专家要核实是否人证相符,防止冒名顶替。

违反鉴定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要取消鉴定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非指定医疗技术鉴定专家进行的鉴定无效。

   七、调整和充实省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根据《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处,由其承担办公室具体事宜。

   对省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必要调整,办公室主任为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分管社会保险的厅领导,副主任为厅社会保险处负责人和省卫生厅、省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成员为厅社会保险处和厅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处各1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机构工伤保险处1人。

此外,选备医疗技术咨询专家若干名。

   各市县也要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对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必须调整和充实,以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规定正常进行。

   八、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规程。

办公室组成人员到会不足三分之二时,不得做出鉴定结论。

对鉴定对象伤残等级意见不一致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统一意见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不得做出鉴定结论。

   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例,要听取医疗技术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列席鉴定工作会议。

   九、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组成人员和医疗技术鉴定单位及专家,要加强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钱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宴请,不得徇私舞弊、破坏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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