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劳人险字(94)45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4-11-20
  • 实施日期1994-10-01
  • 发布机关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财政厅
正文

  我省一九八六年制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因价格指数的影响,目前显得偏低,经研究,决定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父母、配偶居住在本省县城以上城镇含县城的,由35元提高到70元,居住在本省农村的,由30元提高到60元;子女居住本省县城以上城镇含县城的,由25元提高到60元,居住本省农村的,由20元提高到50元。

  供养直系亲属系孤身一人的,每月再加发10元。

  二、离休干部和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厅、局级以上含享受厅局级待遇的人员以及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居住在果洛、玉树、海西西部地区和天峻、泽库、河南等县的,每人每月由70元提高到110元;居住在海南不包括贵德县、海北、黄南、海西东部地区的,每人每月由60元提高到100元;居住在西宁市、海东地区及贵德县的含我省发生活费现住外省的,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90元。

离休干部的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第一条标准执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加发15元。

  四、按青劳人险字93286号文规定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发放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遗属抚恤费仍按青劳人险字86102号文的规定办理。

  五、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后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直系亲属如经济收入、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失去供养条件的,应从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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