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因工负伤和职业病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三分之二的标准如何掌握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川劳人险〔1989〕1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89-03-20
  • 实施日期1989-03-20
  • 发布机关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正文

  各市、地、州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近几年来,我省关于职工因工负伤和职业病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三分之二的标准,一直按原四川省劳动局川劳发[80]426号文转发内江地区的标准执行,即:全流汁一元二角,半流汁一元,一般伙食费八角,由本单位报销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目前,因工资制度改革和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这一标准已不适应当前情况,各地普遍要求予以适当提高。

   考虑到各地物价和生活水平不一,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差旅费的伙食补助标准,分别确定全流汁、半流汁和一般伙食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的80%。

职工因工负伤和职业病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企业可报销三分之二、个人应负担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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