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85)财工制字第52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85-07-31
  • 实施日期1985-05-10
  • 发布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总工会
正文

  鉴于本市部分副食品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国营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由每天八角提高到一元。

从5月10日起执行,但在文到之前已经报销的,其差额不再补发。

  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患职业病及患慢性病的在住疗养院期间伙食费补助规定,仍按1980年5月28日北京市财税局、劳动局、总工会“关于职工疗、休养有关经费开支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执行。

即:职工患职业病住疗养院的伙食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三分之二,职工患慢性病住疗养院生活有困难的伙食补助最高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注:企业单位应以疗养院掌握制定的伙食费标准证明,计算职工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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