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穗劳社函[2007]32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7-03-29
  • 实施日期2007-04-01
  • 发布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编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6]834号,现就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住院普通床位费最高限额结算标准调整为37元/床·天。

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结算。

  二、以出院时间作为调整结算标准的时点:2007年4月1日零时前出院的病人,按原床位费标准结算;2007年4月1日零时后出院的病人,按调整后的床位费标准结算。

  三、暂未纳入本市工伤和生育保险一体化管理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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