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甘人社通〔2015〕4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5-02-12
  • 实施日期2015-02-12
  • 发布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总工会
正文

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垒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有关行业、企业:

2014年12月29日,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1月5日,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又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就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的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人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大力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通过组织实施以矿山、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的“平安计划”专项扩面行动,有力促进7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好实效。截至2014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75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41万人,他们的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也应该客观地看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及其工伤权益保障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特别是在工伤风险高、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其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保率低、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相当突出,亟待做出制度安排,切实加以解决。

建筑业劳动力密集、工种转换快、人员流动性大,是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情报益,为他们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不仅关系到上千万人的工作安全、生活稳定和家庭幸福,也关系到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的政策要点,从甘肃实际出发,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配套政策措施,按照“应保尽保、应付尽付”的指导思想进行制度设计,既要做到缴纳工伤保险全覆盖,也要做到落实工伤待遇全覆盖,从制度上为建筑工人工伤权益提供保障,使建筑业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与其他领域的职工一样,得到公平、有效的工伤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健全制度,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各市州、行业企业要全面贯彻执行四部门《意见》及以下规定,并严格按照人社部社保中心制定的《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做好参保登记和待遇支付等项工作。

一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难以按用人单位参保时,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l%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新开工项目参保时,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特殊情况不能一次性代缴的,可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核算,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按项目进度缴费协议后分期优先缴纳。在建项目参保时,在缴费总额中按工程概算执行进度扣减相应比例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工程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出现变动时,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变动花名册。目不可抗力或节假日未能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变动花名册,变动的施工人员发生工伤时,须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住建、安监和工会等部门确认后,可按参保人员处理。

四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伤亡寨件,必须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工伤事故快报,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具体按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 299号)执行。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及其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耒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尽确认劳动关系义务,或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用工主体和工伤保险责任。

六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按受伤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特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十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和工伤保险责任。

三、强化措施,密切配合,确保四部委《意见》全面贯彻落实

一开展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调查摸底。摸清底数是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前提。从2015年3月起至4月,各市州人社、住建、安监和工会部门联合组成工作小组,下功夫摸清本地区建筑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包括固定职工和农民工、在建项目、现有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组织开展建筑企业参保专项扩面行动。根据人社部统一部署,开展为期三年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为重点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计划。2015年,年内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保,在建项目60%以上参保;2016年,保持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保,在建项目80%以上参保;2017年,全部建筑业及从业人员参保。各市州要将开展专项扩面行动作为今年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等项工作的重要抓手,扎实有效地推进,确保年内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工伤保险扩面寺项行动计划开门红。

三积极做好工伤预防和政第宣传咨询活动。四部门《意见》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亲自关心下出台的一项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的重要惠民政策,为解央多年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维权的难题创造了条件,各市州一定要宣传好、解读好、落实好。各市州、行业企业在工伤预防试点过程中,要将建筑业列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伤预防活动。要将推进建筑企业参保、维护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权益列为2015年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主题,4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举行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印制适合农民工阅读的、通俗易懂的工伤保险政策知识手册和宣传海报,要张贴到每一处建筑工地,发放到每一个农民工手中。

四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工作落实。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是人社、住建、安监、工会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利用此次《意见》出台的有利契机,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推进参保工作落实。省市两级要建立人杜、住建、安监、工会参加的部门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参保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今年第三季度,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将联合开展一次建筑业工伤保险和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情况专项督查。要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总工会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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