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21〕2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6-18
  • 实施日期2021-06-18
  • 发布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三适当倾斜

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纳入经办的,由原单位垫付,实际经办后结算。

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调度资金,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落实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不得自行突破政策规定。要落实防范化解养老保险支付风险工作机制,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在省级统筹中相应扣减人数及资金。各地各部门要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8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