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宁人社发〔2021〕4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6-01
  • 实施日期2021-07-07
  • 发布机关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月统一调整30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1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调整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调整不足20元的统一按20元调整;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放的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也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按1%挂钩调整。


三适当倾斜。

一是高龄人员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二是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一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对艰苦边远三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三是企业军转干部低于4407元的调整到4407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今年7月1日前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请各地于7月底前将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