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7-05
  • 实施日期2021-07-01
  • 发布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正文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

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业务办理程序

一单位专办员可自主选择人脸识别和数字证书密钥其中任意一种方式完成身份认证,登录我中心网站在线办理入口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二单位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三、其他事项

一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三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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