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6〕15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6-09-30
  • 实施日期2016-10-01
  • 发布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有关单位:

为科学合理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和采集条件

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和《凡例》,且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尚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均可按照“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出申请。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资质认证,且从未有过生产假劣药品、重大不良反应事件、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产企业申报的药品,应在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并已生成33位药品编码。

(三)生产企业应遵守我市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政策,申报供应价格应为药品价格全面放开后的全国各省区市最低供应价格,并承诺正常供货。

(四)生产企业同意参照现行医保支付范围药品执行差比价规则。申报的药品最低供应价格,应不高于现行医保药品支付水平。

二、申报期限和平台

自9月30日至10月25日,生产企业可登陆代码管理系统(:8181/wsba),通过“药品信息采集”功能模块,填报《2016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表》,并上传扫描的《申请纳入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企业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文件。

三、信息核对

市人力社保部门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分类排队、随报随审,及时核对企业申报信息。对于信息填写有误的,及时反馈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在三日内修改完毕,并重新上传。

四、注意事项

(一)为了简化办事程序,减少资料要件,本次信息采集全程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不收取纸质资料。

(二)为了提高核对工作效率,集中人力、精力做好核对工作,本次信息采集将设立专门咨询窗口,时间、地点将通过代码管理系统公告或短信、微信公众号发布。

(三)生产企业应如实填报信息,如有虚假或不按照承诺价格供货等情况,将被列入诚信管理黑名单,其全部药品三年内不得纳入支付范围。

(四)代码管理系统相关操作文件可从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和“服务大厅”栏目进行查看(登录网址为/ecdomain/framework/tj/index.jsp)。

(五)信息采集结果经专家评议通过后,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公示。专家评议和医保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另行制定。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8321834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市人力社保局

2016年9月28日

附件1

申请纳入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企业承诺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本次申报的 (药品名称、规格包装),供应价格为 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不高于药品价格全面放开后的全国各省区市最低供应价格,如其他地区出现更低价格,我公司同意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公司联系人:

移动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2016年 月 日

附件2

2016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药品支付与信息采集衔接工作方案

为科学合理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统一标准。依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津人社局发〔2011〕95号)规定,将符合条件且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的药品纳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支付范围。根据基金保障能力和现行支付水平,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并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施行。

(二)专家评议、强化监督。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工作人员及临床医学、药学专家,对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进行综合评议。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公布结果、发文执行。信息采集、综合评议、结果公布等环节全程接受市纪委驻人力社保局纪检组和社会监督。

(三)公开透明、诚信管理。市人力社保部门主动将专家组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生产企业如对公示结果存在疑议,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生产企业需如实申报信息并按照承诺价格正常供货,如有虚假或不按照承诺价格供货等情况,将被列入诚信管理黑名单,其全部药品三年内不得纳入支付范围。

(四)加强引导、鼓励谈判。充分发挥医保支付标准对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引导作用,生产企业申报的药品供应价格,应不高于现行医保药品支付水平,且不高于药品价格全面放开后的全国各省区市最低供应价格。鼓励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与生产企业开展价格谈判,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二、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10月下旬—11月下旬)。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后,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对提出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申请的药品进行资质评议,凡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进入专家综合评议程序。

(二)专家综合评议(11月下旬—12月初)。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工作人员及临床医学、药学专家,对进入评议程序的药品进行综合评议,评定其是否纳入支付范围,并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于评定不予纳入的药品,专家组需作出原因说明。

(三)公布专家评议结果(12月中旬)。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专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生产企业如对结果有疑议,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因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息申报、不愿遵守我市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相关政策等原因所提申诉,不予受理。

(四)发文执行(12月底)。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确定最终结果,并做好文件发布、信息维护升级、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纪律

(一)市人力社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指定评议专家,不得透露专家信息,不得干预或影响评议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倾向性意见,但专家意见明显不符合政策规定和工作方案的情形除外。评议结束后,不得擅自更改专家组评议意见。

(二)评议专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评议工作,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议工作纪律和评议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议工作开始前,主动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评议过程中,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三)市人力社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评议专家不得收受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利益相关人员财物,在评议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评议结果。

四、组织保障

成立医保药品支付与信息采集衔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局领导任组长,市人力社保局医险处、工伤处,市社保中心业务二处、业务三处、结算中心,市人力社保信息中心和市医保监督检查所为成员部门。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医险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衔接工作。邀请市纪委驻人力社保局纪检组监督衔接工作和专家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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