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西安市2016年度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市社保发〔2016〕3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6-08-03
  • 实施日期2016-09-01
  • 发布机关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正文

各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西安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经西安市社保中心研究,决定从9月1日起,开展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今年,缴费基数申报分2个阶段进行:

(一)无退休人员的参保单位申报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有退休人员的参保单位申报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

二、缴费基数申报地点

市本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建工路28A)三楼大厅。

各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设立缴费基数申报窗口,集中对所属参保单位开展基数申报受理工作。

三、参加缴费基数申报单位范围

2016年9月1日前,在市本级及各区县、开发区办理了“四险”中任一或多个险种的单位,参加此次基数申报工作。

四、缴费基数申报内容

(一)用人单位按照2015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及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变化情况,如实填报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见附件2)和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见附件3),并更新客户端中“单位基数申报”及单位年审中“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项。

(二)基数申报时应携带的材料

1.2015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2015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15年度劳动用工情况表原件及复印件。

2.2015年度“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等)。

3.2015年度第四季度工资发放表及2016年8月工资发放表或工资发放汇总表等,如用人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须出具上级单位确认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4.2016年8月养老保险缴费单复印件、陕西省2016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或社保基金申报表。

5.2016年1月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细表(不含独子费)、养老金调整变更表和2016年8月份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6.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服务单位需提供省、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四险”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应大于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2015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大于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5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高于15798元的,以15798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3160元的,以3160元作为缴费基数。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符合并轨条件的“4050”人员按3160元作为缴费基数。

(五)停薪留职、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档案工资低于5266元的,以5266元作为缴费基数。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5266元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基数以2016年1月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为准。

(八)在人事代理机构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按照3160元或5266元确定。

六、注意事项

(一)职工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从2016年1月起按新基数缴费。

(二)用人单位到缴费基数申报窗口拷取参保数据,并确定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资料时间。

(三)缴费基数申报期间停止办理参保登记、增减变更、分户并户等有关业务。缴费基数申报结束后,恢复相关业务的办理。

(四)用人单位要按照缴费基数申报要求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账户划入基数,并标出单位“驻外”人员,填写《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基数申报导出数据的打印版)。以上各种报表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参保单位应于本单位完成缴费基数申报2个工作日后,到缴费基数申报窗口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核定“四险”保险费金额,并按照核定金额通过原渠道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参保单位未在缴费基数申报规定时间内办理基数申报的,请到缴费基数申报窗口进行预约办理。

(七)2015年标注“驻外”人员的个人账户在2016年11—12月期间办理个人帐户委托管理(返还)业务,逾期未办的顺延至2017年统一办理。

(八)各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市本级缴费基数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内参保用人单位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九)年审期间,办理银行代扣社保费的参保单位代扣未成功的,需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缴费,在基金收缴窗口领取发票。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社保费,必须按要求在进账单的摘要栏注明单位编码。

七、工作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缴费基数申报。未按时完成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单位的增减变动和待遇暂停,待补审后,恢复正常。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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