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09-13
  • 实施日期2004-10-01
  • 发布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张家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

亲爱的用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全部内容,请 登录 注册
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劳动法宝网”,第一时间获取资讯速递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