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3〕1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3-03-16
  • 实施日期2023-03-16
  • 发布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创新工伤认定工作管理服务举措,提升工伤认定便民化服务水平,现就开展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是我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6号)要求,创新惠企便民服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

“申请即受理”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行政部门即时作出受理行政决定的工作制度。

二、“申请即受理”的服务对象是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申请即受理”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自设立登记之日起,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指定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工伤保险工作事宜,且该工作人员经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政策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工伤认定基本专业知识且经考核合格的。

四、“申请即受理”的申请途径及提交材料: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服务的,应向负责其工伤认定行政事务所在区人社局提交《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服务申请表》(见附件)。

五、区人社局接到“申请即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政策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当日批准“申请即受理”服务;考核不合格的,在上次考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政策培训。

六、开展“申请即受理”用人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变更的,需对新变更的工作人员重新政策培训并进行考核。

在考核合格前,暂停“申请即受理”服务,考核合格后,立即恢复“申请即受理”服务。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服务申请表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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