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丽水市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丽政发(2010)1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0-03-25
  • 实施日期2010-04-01
  • 发布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0年 4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两档,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9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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