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晋劳社办发〔2009〕1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9-04-23
  • 实施日期2009-04-23
  • 发布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5号文件,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及返乡农民工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可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73号,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最迟审核发放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

二对2008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审批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未满的人员,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至期满。

三2008年底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和2009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从事个体经营和被企业吸纳的税收减免政策,政策审批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

未实现就业的上述人员同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证》,凭《就业失业证》享受除税收政策以外的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四2008年底前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实行年度审验,具体时间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确定,但务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并于7月15日前向省厅报告审验结果见附件。

五各地要按规定做好同时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人员的管理、相关信息登记等工作。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实现就业人员,要同时在《就业失业证》上记录实现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的相关信息。

二、关于返乡创业农民工范围及认定程序

一返乡创业农民工的范围

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是指农村户籍人员中进城务工或经商办企业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返乡创业人员。

二申请认定及享受扶持政策的具体程序

返乡创业农民工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在城镇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证明,向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给《就业失业证》,并在证件上加注“返乡创业农民工”标志。

返乡创业农民工凭《就业失业证》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三、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就业包括申报灵活就业后,非本人原因又失业的,需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

附件:《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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