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0〕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0-01-11
  • 实施日期2010-01-11
  • 发布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经委、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现就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9年3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6号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对青人社厅发〔2009〕6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等3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即: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凡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均可在2010年内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及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0年1月起,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1.5%执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0年底。

三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并经认定的困难企业,2010年内给予人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35%、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或“两项补贴”涉及的相关具体问题仍按青人社厅发〔2009〕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加大落实政策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青人社厅发〔2009〕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各地要按照青人社厅发〔2009〕6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尽力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

四、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劳动人事、财政、经委、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按照青人社厅发〔2009〕6号和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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