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0〕2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0-02-07
  • 实施日期2010-02-07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各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企业:

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相关政策作了延期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规定,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9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号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新政办发[2009]18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位培训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等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经济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各地要按照新政办发[2009]18号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要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具体认定和审批工作仍按新政办[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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