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后,劳动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或感染新冠肺炎,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拒绝录用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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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后,劳动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或感染新冠肺炎,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拒绝录用该劳动者?
答:
不可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属于要约,劳动者回复同意后即构成承诺,对于双方产生约束力,劳动者享有未来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期待权。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不被歧视的权利,即使是劳动者被采取过隔离措施或感染新冠肺炎,劳动者仍享有平等就业不被歧视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一方面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就业歧视,另一方面也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因为隔离或治疗等原因确实无法正常按时提供劳动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迟办理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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