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豫劳社基金〔2002〕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2-10-10
  • 实施日期2002-10-10
  • 发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参与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和查处。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办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受理、处理、管理举报材料;

  三承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汇总、分析、上报、通报监督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建立监督举报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查办举报案件中,必须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对举报电话、举报材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情况泄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条 受理举报的范围:

  一利用职权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将社会保险基金进行非法交易,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的;

  三 挤占挪用和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四 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

  五 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抵押贷款的;

  六 将社会保险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存储的;

  七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等。

  第六条 对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的查处,主要由受理案件的监督机构直接查处。

必要时也可以交由下级监督机构查处。

下级监督机构应对交办案件及时办理并向上级监督机构书面报告查处情况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涉及重大事项的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上级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

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办结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对逾期未办结的案件,上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督促限期办结。

对办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立卷归档管理。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不属于本职责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或职能部门反映,对不属于本职能受理范围的举报材料,应及时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条 监督机构每季度对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项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季度报表,每半年随汇总报表上报一次总结分析报告,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纪刑事责任。

  一推诿、敷衍、拖延不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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