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师市“十一五”技能人才培养“95225”工程计划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师市劳社发〔2007〕2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7-05-14
  • 实施日期2007-05-14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团场劳资科、师属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15号文件精神,根据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兵团技能人才培养“95225”工程〉的通知》兵劳社发[2007]18号,结合师市实际制定了师市“十一五”技能人才培养“95225”工程计划,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师市技能人才培养“95225”工程,规划期为2006年-2010年;实施内容为“十一五”末,技术工人达9.8万人,技术工人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率达到95%,其中高级工占22%,技师、高级技师占5%。

二、培训工作要突出重点,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负责培训工作。“十一五”期间实施技能人才培养“95225”工程要以技能人才培训为基础,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全力抓好“致富带头人”、“高级工”、技师等精品技能人才培养,提升师市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实现技能人才的充分就业。

三、充分发挥师市再就业补助资金的激励作用,师市培训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在用于继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基础上,重点用于《“95225”工程》的实施,对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训、致富带头人等精品培训项目的补助。各企业要将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教育经费用于实施《“95225”工程》,培养本企业的技能人才。

四、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95225”工程》中技能人才培养情况、资金使用、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情况实行阶段性的监督评估。师市培训补助资金的拨付将与计划完成情况挂钩,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未完成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减少培训补助资金的核拨。各单位培训机构要加大对《“95225”工程》的实施力度,要认真做好综合统计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科学分析技能人才发展现状、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确保《“95225”工程》顺利开展。

附件1.师市“十一五”时期“95225”技能人才培养规划2006年-2010年总表一

2.师市“95225”技能人才培养2006年-2010年分产业规划总表二

3.师市“十一五”时期“95225”再就业培训及精品培养计划2006年-2010年总表三

4.师市“十一五”时期“95225”技能人才培养规划2007年度计划[2007年分表一分一产]

5.师市“十一五”时期“95225”技能人才培养规划2007年度计划[2007年分表一分二产]

6.师市“十一五”时期“95225”技能人才培养规划2007年度计划[2007年分表一分三产]

7.2007年再就业培训及精品培养计划[2007年分表二再就业培训及其他]

8.师市“十一五”时期“95225”技能人才培养规划2008年度计划2008分表一

9.2008年再就业培训及精品培养计划[2008分表二再就业培训及其他]

10.师市“十一五”时期“95225”技能人才培养规划2009年度计划2009分表一

11.2009年再就业培训及精品培养计划[2009分表二再就业培训及其他]

12.师市“十一五”时期“95225”技能人才培养规划2010年度计划2010分表一

13.2010年再就业培训及精品培养计划[2010分表二再就业培训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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