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社会保险基金回收纠正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浙劳社监督〔2006〕14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6-09-27
  • 实施日期2006-09-27
  • 发布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1998年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做好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回收、纠正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但是,近几年来,挤占挪用基金的回收和其他违纪违规基金的纠正工作进展缓慢。

截至2005年底,按2000年基金清查口径,全省尚未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966.59万元,尚未纠正其他违纪违规基金1751.93万元,2000年以后审计部门又查出一些新的违纪违规问题。

根据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各地做好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基金的回收、纠正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和纠正其他违纪违规基金行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对本地区尚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和尚未纠正的其他违纪违规基金要认真进行排查和核实。

根据“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按照《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和《关于抓紧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财社字[1999]22号和《关于抓紧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5号等规定,该回收、纠正的要坚决回收、纠正,可以核销的要按规定进行核销。

  二、做好被扣担保基金的回收工作。

对已被银行或法院划扣的担保抵押基金,要由借款单位负责偿还,提供担保的单位要抓紧追收,确保基金完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的规定执行。

  三、做好其他违纪违规基金的纠正工作。

我省其他违纪违规基金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存款,各地要认真清理核实,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全部转存到国有商业银行。

如果非银行金融机构已被宣布撤销或破产,要按债务清偿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确实无法回收的社会保险基金,要严格按《关于抓紧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5号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商财政部门报政府批准后核销。

  五、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切实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避免因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紧张而发生挤占挪用基金的行为。

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发生挤占挪用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追回全部基金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严加惩处,绝不姑息。

  六、对存在尚未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及尚未纠正其他违纪违规基金的市、县市、区,我厅在安排省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调剂金时,将实行“一票否决制”。

  七、为及时掌握各地回收、纠正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各地要在清理核实本地区尚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及尚未纠正的其他违纪违规的基础上,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制定回收、纠正工作计划,填写《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基金工作计划表》,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于10月底前上报我厅基金监督处。

在计划安排上要争取在今年年底完成,最迟不超过明年6月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填写《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基金工作进度表》,于每月10日前直接上报我厅基金监督处传真0571-87053070。

我厅将根据各地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基金情况,及时向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报告并通报各级政府。

对工作不力、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市、县将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

  1、全省未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基金情况表

  2、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基金计划表略

  3、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基金工作计划表略

  4、相关违纪违规基金处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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