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粤劳社〔2001〕15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1-06-14
  • 实施日期2001-06-14
  • 发布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正文

  一、充分认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收入分配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当前,随着创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利益格局日益清晰,由工资分配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呈上升的趋势,已严重影响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社会稳定。

尽快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新的工资决定和工资制衡机制,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化,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已成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迫切任务。

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因地制宜,选好试点,不拘形式,讲求实效。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因地制宜,选好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在非国有企业,只要建立了企业工会,都要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都要积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

在选择试点时,可考虑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企业:1、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2、经营正常,管理规范,劳动关系比较和谐;3、工会主席素质较高。

作为试点,工资集体协商不要求大、求全,要把职工迫切需要解决而企业又有能力解决的问题作为协商重点。

要协商的内容可以是一项,也可以是多项。

协商形式不强求一个模式、拘泥一种方式,可以是企业级协商,也可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的协商。

协商要讲求实效,可以由易到难,由简至繁。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加强联系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密切配合,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

要逐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注意保护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

没有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市,要尽快推动出台,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提供依据。

要为基层集体协商代表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政策指导,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指派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这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试点和培训指导。

各市总工会要把这项工作纳入今年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试点工作扎实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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