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20〕58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0-12-28
  • 实施日期2020-12-28
  • 发布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正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推动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

逐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不断规范业务流程,逐步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

二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

划清省与市州、县市、区的责任边界,明确责任分工,推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

三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

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

四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等情况,有序推进工作落实,避免基金征缴和支付大幅波动,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建立市级管理、省级调剂的工伤保险统筹模式。

2021年,在全省范围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在省、市、县三级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政策由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统筹地区已试点出台的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保持不变。

二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执行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缴费政策,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工伤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由省人社厅统一规范。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过渡政策、调整办法和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食宿费等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协议文本;省级集中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康复、待遇支付、基金结算、统计分析网上办理。

六夯实市级统筹基础。

2020年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按照“六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机制,规范基金统收统支运行模式,强化基金征缴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基金管理使用和风险防范。

七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按年度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征缴基金中提取筹集,主要用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调剂解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和重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开展全省集中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保险费收入的6%上解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低于2个月支付能力或接近上限时,应及时调整上解比例。

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以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6个月支付能力为上限。

省级调剂金管理按照《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关系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工伤保险属地管理责任,加快理顺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保障工伤保险工作必要的人员配备和经费支出,确保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分工。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涉及基金征缴、基金管理、财务收支、信息系统等诸多内容,各级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落实好各项政策标准、业务规程和目标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财务管理,会同人社部门共同做好调剂金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会同人社部门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三严格基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有关要求,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加强基金运行风险防范,提高基金预决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把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后有利于调控基金收支余缺、增强抗风险能力、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阐释清楚、宣讲透彻,为省级统筹平稳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湖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湖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调剂金管理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原则。

第三条 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调剂金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省级调剂金的筹集

第五条 省级调剂金构成:

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按规定提取、上解的省级调剂金;

二省级调剂金的利息收入;

三依法纳入调剂金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省级调剂金筹集标准:各统筹地区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保险费收入的6%上解省级调剂金。

第七条 省级调剂金上解程序:

一每年4月底,由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报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准后下达执行;

二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于每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上解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省财政厅应在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置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分账户,对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八条 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含省级储备金,下同控制在全省上年度末6个月静态可支付月数内,其中省级储备金规模控制在全省上年度末2个月静态可支付月数左右。

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较高时,应适当调减上解比例;累计结余达到6个月后,暂停上调。

省级调剂金静态可支付月数低于2个月时,可适当提高上解比例。

静态可支付月数等于累计结余除以上年度基金月平均支出不含上解调剂金支出。

第三章 省级调剂金的使用

第九条 省级调剂金用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调剂解决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和重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开展全省集中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

省级调剂金一般每年调剂一次,统筹地区出现重大事故导致基金缺口经审批可特殊调剂。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统筹地区,可以申请调剂:

一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当期收不抵支,且上年度末静态可支付能力小于6个月含的;

二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发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的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法应由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其他符合申请省级调剂金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剂:

一未按时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扩面指标的;

二无特殊情况未完成上年度收入预算任务目标的;

三未按照统收统支模式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

四未按照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上解调剂金的;

五统筹地区未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补足剩余部分的;

六上年度发生违规使用基金情况未整改到位的。

第十二条 省级调剂金年度最高拨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申请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保险费收入的24%。

在此范围内,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标准拨付:

一对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静态可支付能力不足6个月的统筹地区,省级按6个月差额部分的80%给予调剂补助,剩余部分由统筹地区补足;

二发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分类标准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申请调剂的,省级调剂金按照事故工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60%拨付;

三对审计、检查发现应收未收的工伤保险费、超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的支出,应在省级调剂金中扣减相应金额。

第十三条 省级调剂金申请使用程序:

一统筹地区需要使用省级调剂金时,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累计结余静态可支付能力不足6个月或出现缺口的原因、当年基金征缴和支付情况、需要调剂的数额等,同时填写《湖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式三份,附基金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统筹地区申请报告,提出全省调剂金使用计划,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调剂金拨付程序: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省级调剂金拨付通知,省财政厅将调剂金从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省级调剂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调剂金管理。

一统筹地区财政部门上解的省级调剂金,应当纳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省级调剂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将下拨的省级调剂金实际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省人社厅和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省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和使用应在省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管理和实时记录;

五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下拨的省级调剂金跟踪检查,定期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报告省级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通报各统筹地区人社、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统筹地区省级调剂金的提取、上解及所收到的省级下拨调剂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后,统筹地区不再建立储备金,原各地自行筹集并建立的储备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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