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8〕18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8-11-29
  • 实施日期2018-12-01
  • 发布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进一步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我局对《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1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9日

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并掌握“高、精、尖”技术工艺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我市技能人才结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能人才优势,助推深圳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菁英”是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具备国际视野和创造思维,具有持续创新发展能力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技能菁英”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敬业精神和发展潜质。

第四条“技能菁英”每两年公开遴选一次,每次遴选认定不超过100人。

已认定“技能菁英”的,不能重复参加遴选。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技能菁英”遴选、资助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财政对“技能菁英”遴选和资助的组织管理予以相关经费保障,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部门预算。

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技能菁英”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七条凡在本市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或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岗位工作2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富有钻研精神和创新创造思维,具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和培养潜质,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可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获省级含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的技能类荣誉称号;

二获“深圳工匠之星”“深圳市技能标兵”“深圳市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

三入选省级代表团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

四获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前五名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

五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由本市选拔输送入选中国代表团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得优胜奖含以上奖项的选手,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考察、公示后,直接认定为“技能菁英”,不占公开遴选名额。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两年公开发布一次遴选通知,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第十一条参加“技能菁英”遴选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附件1;

二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三涉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受理申报材料,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技能菁英”遴选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技能水平、发展潜质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我市高层次人才等几类人员构成,人数不少于30人。

每名申报人随机由5名以上评委进行打分,按照总分高低进行排名,前一百名为“技能菁英”候选对象。

同一任职单位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不得超过3人。

如存在超过3人情形的,取其总分前三名者。

由此产生的空缺名额,在其余申报人中按总分高低依次递补确定候选对象。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应回避:

一属于“技能菁英”申报人的;

二与“技能菁英”申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技能菁英”申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组织“技能菁英”遴选监督小组,负责对遴选全过程的监督。

监督小组成员邀请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数不少于3名。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对专家评审打分产生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进行考察,结合一线岗位工作表现情况审核确定拟认定人选。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其官方网站将“技能菁英”拟认定人选名单和主要业绩或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实名提供书面材料。

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遴选资格。

第十九条公示人选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文认定为“技能菁英”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技能菁英”可以在认定后的2年内申请并完成资助项目,每人可申请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技能菁英”按项目进行资助,分为个人资助和统一资助两种形式,即可由“技能菁英”个人独立申请资助项目并自行执行实施,也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

个人资助范围包括:自行赴国境外参加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技能竞赛项目不含参加由财政承担费用的项目。

统一资助范围包括: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赴国境外技能研修培训、交流项目,或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境内高级研修培训项目委托国内高校下属国际合作办学部门或中外合作培训机构举办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能研修班。

第二十二条资助经费主要用途包括“技能菁英”本人的研修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交通费、签证费限一次、保险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技能菁英”申请资助项目须为与个人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

第二十四条个人资助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填报《深圳市“技能菁英”个人资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修培训、交流、竞赛组织方出具的报名回执、邀请函、通知、日程表等相关文件;

二申请人往返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出入境证明护照、通行证等;

三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交通费、签证费限一次、保险费等有关凭证或证明材料;

四项目总结报告包括行程安排、主要内容、项目成果等及相关材料。

除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之外,研修培训项目的资助标准为2400元/日,交流、竞赛项目的资助标准为1900元/日。

资助金额根据参加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项目的实际天数进行核算提前1日及以上抵达目的地报到的,可按1日计算。

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按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巴士的标准核算,选择其他交通工具的按80元/日的标准根据实际路程天数核算。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受理、审核资助申请材料,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将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申请统一资助的,申请人需在拟申请项目开始之日起1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技能菁英”统一资助申请表》附件3。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视申请专业和人数的集中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统一资助项目,并在其拟申请项目开始之日起30日前将结果包括项目是否开展、出行时间安排、核减资助额度等信息反馈申请人。

决定参加统一资助项目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请结果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书面确认。

如个人剩余资助额度不足于支付统一资助项目的,申报人还应在收到申请结果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的专业机构提前支付差额部分。

逾期未确认或未支付的,取消其参加当次统一资助项目资格。

累计3次发生此类情形,取消其参加统一资助资格。

第二十六条统一资助项目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其中,赴国境外技能研修培训、交流项目经费标准分别不超过2400元/日、1900元/日,国境内高级研修培训项目经费标准不超过1900元/日。

经费根据参加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项目的实际天数进行核算提前1日及以上抵达目的地报到的,可按1日计算。

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参照个人资助项目交通费标准进行核算。

资助经费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支付给受托的专业机构,并按相应金额核减个人资助额度。

第二十七条“技能菁英”完成个人资助项目或统一资助项目后,应在1年内举办1次以上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公益性技术讲座。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认定为“技能菁英”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项目资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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