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天津市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劳局〔2003〕35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3-10-24
  • 实施日期2003-10-24
  • 发布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统计局
正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劳动就业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全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关于转发的通知》津党办发[2003]23号精神,按照市领导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定期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

摸清下岗失业人员底数,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为制定和完善就业政策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供翔实数据。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这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责成一名局领导亲自抓,指定专门科室负责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做好早动员、早部署,扎扎实实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做好调查统计的培训工作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劳动保障协管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的专门培训。

使他们明确这项调查工作的意义,熟悉调查表的内容,掌握调查的方法和技巧,遵守调查纪律和制度,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四、建立全程质量控制制度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调查工作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

在调查过程中要建立调查员自查和督导员核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调查表录入时,要认真核对和抽查。

要充分利用历史资料和数据,用多种方法,从不同角度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正确把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失业状况,对调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附:《天津市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见网上下载]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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