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国家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8-07-13
  • 实施日期2018-01-01
  • 发布机关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670元调整为2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90元调整为257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 〕217号、〔84〕 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70元调整为145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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