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云劳社发〔2007〕1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7-12-28
  • 实施日期2008-01-01
  • 发布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属集团公司,中央驻滇企业:

根据《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540元/月调整为68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二类区:由原480元/月调整为61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辖各县、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玉龙县及其他设市城市;

三类区:由原420元/月调整为520元/月,适用于其他各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5元/小时调整为7元/小时;

二类区: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6元/小时;

三类区:由原3.9元/小时调整为5元/小时。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同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四、用人单位应在本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本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结合本标准及时修订或调整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和确定单件工资或提成比例,确保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应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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