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闽人社办〔2016〕4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6-03-16
  • 实施日期2016-03-16
  • 发布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正文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提高对社会保险欺诈的查处和防范水平,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保险基金总体安全平稳。但是,各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2015年4月13日,省人社厅和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09号,明确了社会保险欺诈查处职责、移送程序、衔接机制和工作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管辖、查处和移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行为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2016年3月2日,省人社厅办公室、省公安厅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闽人社办〔2016〕32号,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领域欺诈犯罪的危害性,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办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经调查或者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交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作出行政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安机关跟踪询问移交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健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切实提升社会保险欺诈查处效能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应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需求,结合案件实际,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金征缴、待遇发放等信息资料,为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提供信息支持。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探讨研究社会保险领域欺诈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科学制定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特征模型,及时发现、精准查处社会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查办效率,提升打击效果,有力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公众合法权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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