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坩锅厂职工在原耐火厂患职业病退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劳办〔2004〕31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10-14
  • 实施日期2004-10-14
  • 发布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天津市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坩锅厂职工在原耐火厂患职业病退休问题的请示》津冶人[2004]29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耐火器材破产后分流到坩锅厂患职业病的职工,属原耐火器材厂破产遗留问题,经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比照《关于原耐火器材厂和重型机器厂矽肺病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办[2004]154号,办理退休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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