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工伤医疗有关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渝劳社函〔2007〕14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7-07-09
  • 实施日期2007-07-10
  • 发布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重庆纺织器材厂破产清算组:

你们《关于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的请示》渝纺材破清〔2007〕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渝劳社函〔2004〕25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时,退休工伤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计发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以法院宣布破产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渝劳社函〔2004〕256号的规定一次计发。

二○○七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工伤 待遇 函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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