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费单位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劳办〔2003〕21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3-06-26
  • 实施日期2003-06-26
  • 发布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现就缴费单位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于每月8日前,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缴费单位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8日前离退休人员增减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4日。

  二、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于每月15日前足额缴纳当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每月缴费结帐的截止时间为25日前遇节假日为节假日的前一日。

25日前缴费单位未足额缴费的一律按当月欠缴费处理。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缴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做好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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