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 发展成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 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 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 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
( 一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 工伤职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 金额低于2022年伤残津贴调整金额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用人单 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 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 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 。
(四)2021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 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202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已按月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二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调 整后达不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至四 级工伤人员,2022年个人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2022年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 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 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
四、 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社会保险 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 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
州(市)经办机构认真 汇总填报《云南省2022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 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于2023年3月15日前报省社会保险局汇总后,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云南省2022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