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已失效
  • 发布日期2005-04-19
  • 实施日期2005-07-01
  • 发布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emsp;emsp;现将《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msp;emsp;二○○五年四月十九日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emsp;总则emsp;emsp;第一条emsp;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均衡用人单位间相关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经济......

亲爱的用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全部内容,请 登录 注册
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劳动法宝网”,第一时间获取资讯速递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