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盐劳社险〔2009〕1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9-06-08
  • 实施日期2009-07-01
  • 发布机关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亭湖区、盐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创新劳动保障改善民生政策,使生育保险更好地惠及参保职工,现就调整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1、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顺产费用由1200元调整为1800元;剖宫产费用由2300元调整为2900元,剖宫产率由50%调整为60%。

2、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

亲爱的用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全部内容,请 登录 注册
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劳动法宝网”,第一时间获取资讯速递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