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6-04-03
  • 实施日期2005-07-01
  • 发布机关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姜堰市财政局
正文

  市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鉴于我市企业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请示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凡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保养人员,在原有每人每月176元的基础上调整为每人每月191元。

所需资金在市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未参加养老保险企业中的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可参照此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以上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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