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5-06-23
  • 实施日期2015-07-01
  • 发布机关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不再为本单位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内退和承诺等退人员不再一次性缴纳至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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