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居住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陕劳社发〔2001〕87号〔已失效〕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1-03-09
  • 实施日期2001-03-09
  • 发布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正文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发[2000]30号)和《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陕劳发[2000]274号),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居住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异地居住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发[2000]30号)和《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陕劳发[2000]2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地市上划和中央下划单位,不含煤田地质勘探单位的在职职工)的长期(一年以上)非驻西安(除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以外)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异地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费用列支范围为:《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陕劳发[2000]274号)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驻本省西安以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审定及签订协议,按照《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陕劳发[2000]195号)执行。

省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处要与各地(市)、县(区)具备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第五条 本省西安以外异地居住职工必须在省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省外异地居住职工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异地居住职工在当地转诊住院和向外地转诊住院的原则、条件、要求按照《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陕劳社发[2000]25号)执行。

   第六条 驻本省西安以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区县有主管部门的,区县主管部门应确定两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申报、报销、政策咨询等工作。

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确定两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申报、报销、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异地居住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数额较大的可由所在单位垫支,每季度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汇总后并持门诊病历、用药处方、住院证、住院治疗费用明细表、住院用药明细表、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到省社会保障局报帐。

   第八条 省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对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由职工自行负担。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社会保障局应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警告、限期整改和停止报销医疗费的决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涂改处方、病历、住院证、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2、 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如领取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费用等;

  3、 调换药品、作不必要检查、不执行入、出院标准的;

  4、 将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人员列入报销范围的。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追回经济损失,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1、“开不合理处方”的:包括多品种、多剂量、贵重药处方等;

   2、作不必要检查的,用住院检查替代门诊检查的;

   3、不坚持出入院标准,滥收治住院病人的;

   4、故意给冒名顶替者开处方、诊治的;

   5、将非范围费用列入范围的。

   第十一条 省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异地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具体结算程序。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居住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中的其他政策按《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发[2000]30号)和《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陕劳发[2000]274号)文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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