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8〕1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8-05-14
  • 实施日期2007-01-01
  • 发布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政令第15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标准(一)伤残津贴1.2007年1-6月调整标准(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

亲爱的用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全部内容,请 登录 注册
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劳动法宝网”,第一时间获取资讯速递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