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3〕117号
  • 效力级别国家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3-11-22
  • 实施日期2013-11-22
  • 发布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完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制度,现就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参照上述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具体程序:

一、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终止就业后,应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发证机关为其出具失业证明文件。

二、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凭失业证明文件及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的证明,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文件,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另行规定。

各地应将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人数统计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中表号:人社统EP2,列入表下栏“报告期内符合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登记失业人数”中并单独注明,作为表后补充数据,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22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