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11)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3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1-01-27
  • 实施日期2011-01-01
  • 发布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10元调整为1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5元调整为1145元。

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125元调整为14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 〕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为81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五、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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