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劳局〔2000〕13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0-07-13
  • 实施日期2000-07-13
  • 发布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及区工会;各局、总公司集团及有关单位:

  当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出现劳动争议,劳动关系不稳定,多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

为稳定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下一步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加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力度形成了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意见

  我市贯彻《劳动法》自一九九五年开始,在全市企业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国家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是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但近几年来非公有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比例较小。

而非公有制企业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出现劳动关系不稳定的情况逐年增加,劳资双方矛盾比较突出。

为了稳定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凡涉及职工群体利益和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都应经过集体协商决定,董事会对劳动关系问题的重要决策,都应通过与工会集体协商确定。

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要以《劳动法》《工会法》为法律依据。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和职工对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企业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进程。

  二、创造条件,分类指导。

努力做好以下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尽快签订集体合同。

  1、尚未按照《劳动法》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应抓紧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2、尚未建立工会组织或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企业,应在上级工会的帮助下,积极筹建和健全工会组织,并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应积极努力工作并出面代表职工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

  3、已经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建立工会组织,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企业方与职工方必须按规定积极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对于目前签订集体合同条件尚不成熟的,要把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起来,企业应按照《集体协商规则》津劳局[1999]199号的要求,产生双方协商代表组成协商组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依据《集体协商规则》进行集体协商。

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就已经达成一致,准备或已付诸实施的问题签订集体协议,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尽快完善签订集体合同的条件,待条件成熟再签订集体合同。

  5、凡国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后与外商合资的,集体合同可以变更或重新签订。

合资后企业要抓紧调整协商组织并就集体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如协商一致同意维系原合同条款或就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可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如经协商不同意履行原合同的,可在协商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并按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明确重点,督促落实。

劳动关系不和谐、劳动争议多发的非公有制企业是近期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的重点帮助督查的工作对象。

对于劳动关系不稳定、因企业不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动争议的非公有制企业,既不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协调劳动关系,又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劳动年检将不予通过。

  四、巩固完善,严格履约。

已经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集体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定期将履约检查情况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非公有制企业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力度。

要进一步贯彻经市政府同意的《天津市企业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津劳调字[1996]146号和《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的工作意见》津劳合[1999]127号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各级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外企协会、私企协会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本着“实事求是,重在建制、突破难点、循序推进”的原则,指导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企业主管部门工会负责本系统的推动工作,应先摸清没有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情况及其原因,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帮促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的劳资、工会共同深入企业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做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工作,发动职工群众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启发企业内在的积极性,帮助企业行政和工会组织建立起平等协商的氛围,协助企业筹备签订集体合同,制定工作方案并纳入议事日程,年内要有突破。

私营企业及区属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区工会负责指导推动;市属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总工会负责指导。

  六、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应及时将阶段性的推进成果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总工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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